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这12种情形,不要再有了。以下12种情形税务局将重点关注: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利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业务相关性和合理性;未遵循第一纳税人原则(谁收钱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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