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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后税的解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第159号)明确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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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无论合伙企业当年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各合伙人都应当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应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