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开化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县委巡察办主任汪建华看来,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有以下难点:一是单位行为确定难,单位意志往往通过单位成员的意志及行为体现,尤其是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中,个人意志和单位意志、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容易混同,难以认定行贿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是客观证据获取难,单位行贿相关交易和协议多为隐秘进行;三是主观意图确定难,个别人员假冒单位名义行贿和单位实际行贿交织,导致主体识别困难。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晖认为,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周晖解释,实践中,有的行贿行为表面上经过了单位决策,甚至行贿资金也由单位报销,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高度混同,实际体现的仍是个人的犯罪故意,对此应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为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相反,有的行贿行为虽未经集体决策程序,但多数领导班子对此知情并默认,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明确指向单位,那么即便具体的行贿行为由个人实施,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考虑认定为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