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行贿人、涉事单位、社会经济发展三方面看,与一般行贿案件相比,单位行贿的危害更大。”周晖分析,从行贿人角度看,单位行贿更容易让行贿人产生“免责心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搞的是“公关工作”,追求的是单位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从涉事单位角度看,通过行贿“走捷径”,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容易让单位忽视规划长远目标、打磨自身硬实力,游走于法律风险边缘,不利于长远发展;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看,单位行贿破坏了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进而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造成市场主体“逆淘汰”。“单位行贿通常以单位名义、按一定规则、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相关费用必然会转嫁到产品上,增加其销售采购成本。”台州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何朝晖说。浙江省江山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程方圆举例称,某医药公司长期给予合作医院的某些人回扣,就会抬高药品价格,最终将负担转嫁给患者;某公司为了工程项目中标,向相关公职人员行贿,势必要收回这部分成本,这就容易造成“豆腐渣”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