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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常见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谁呢?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答:1、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需要提醒的是,对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除外,比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号)规定,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