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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的注意点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在这过程中,对于企业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的注意点有哪些?企业原来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2021年企业规模扩大,管理进一步规范后,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请问企业原有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按照文件规定,是不是必须要提供发票,才能作为计税依据呢?如:因企业公司管理上不规范,没有当时的资产购置发票,请问能不能用其他的凭证作为计税依据呢?比如当时的合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企业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原来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的优惠政策还能继续享受吗?如果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依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原来购买了一套房屋,折旧年限20年,与税法规定一致。在企业核定征收期期间,已经使用10年了。企业改为查账征税后,请问应该按照什么年限计提折旧呢?按照《公告》规定,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所以,已经使用10年的房屋可以在剩余的10年内继续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